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现有治理技术水平,标准明确了烧结机、球团焙烧烟气,热风炉、热处理炉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酸洗机组废气等部分废气污染因子排放限值。
其中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废酸再生工段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20mg/m3,钢铁企业其余工段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5mg/m3,热风炉和热处理炉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设备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热风炉和热处理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50mg/m3。
标准还提出了其他特征污染因子的排放限值、细化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对原料堆存、输送及主要产尘单元提出了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排放。
考虑到河南省工业炉窑标准修订工作与本标准同步,为保持全省石灰窑执行标准的统一,本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中的石灰窑、白云石窑,石灰窑、白云石窑废气污染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次修订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覆盖了水泥工业从矿山开采到成品水泥的全部生产领域,包括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规定了生产设施污染物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其中所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mg/m3;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5mg/m3和100mg/m3;
独立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0mg/m3和150mg/m3。
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脱硫脱硝系统氨逃逸排放浓度不高于8mg/m3控制指标。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应污染控制规定。
3.《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覆盖了铝工业的铝土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和铝用碳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规定了铝工业企业所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mg/m3;氧化铝企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0mg/m3,其余铝工业企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不高于35mg/m3;铝工业企业所有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0mg/m3。
标准在铝工业常规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基础上增加了特征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并明确了脱硫脱硝系统氨逃逸排放浓度不高于8mg/m3控制指标。
标准还规定了物料储存、转运以及生产过程等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置要求,并明确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苯并[a]芘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4.《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覆盖了独立焦化企业以及钢铁厂自备的焦化企业生产过程中备煤、炼焦、煤气净化、化产回收及热能利用等工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焦化企业所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不高于10mg/m3;推焦废气、焦炉烟囱废气、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不高于30mg/m3,干法熄焦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装煤及炉头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70mg/m3;焦炉烟囱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3,管式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50mg/m3;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焦炉,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标准同时还对焦化行业特征污染因子排放限值进行了限定,并对焦化行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装煤、推焦与熄焦、焦炉炉体以及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均提出了相应控制措施。
5.《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范围包含了制造业中涉及涂装工序的大部分行业,覆盖了工业涂装工序中涂料调配、溶剂擦洗、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全部生产工段,汽车整车制造行业涂装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40mg/m3、1mg/m3、20mg/m3;
其他行业涂装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0mg/m3、1mg/m3、20mg/m3。同时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时,配置的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
6.《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覆盖了印刷企业所有排放VOCs的生产工段,提出了采用低VOCs原辅材料和xian进工艺设备,从源头减少和消除VOCs排放的要求。标准规定印刷工业企业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40mg/m3、0.5mg/m3、8mg/m3;同时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kg/h时,配置的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
实施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废气的有效收集,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和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环节的控制要求,分别确定了企业边界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综合反映VOCs控制效果。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实施以来,对削减河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工业炉窑技术装备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环境管理需求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河南省现行工业炉窑排放标准已滞后于工业炉窑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技术现状和环境管理要求。
此次修订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了部分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改了部分类型工业炉窑基准氧含量,增加了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
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耐火材料、刚玉、石灰、碳素、铸造等10个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mg/m3,其他行业不高于30mg/m3;碳素工业煅烧炉、焙烧炉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mg/m3,有色金属工业冶炼炉、焙烧炉及压延加工熔化炉,耐火材料工业干燥及烧成窑,陶粒工业、墙板工业干燥及焙烧窑,石灰制造工业石灰窑等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50mg/m3,玻璃制品工业、矿物棉工业玻璃熔炉废气中二氧化硫硫浓度不高于100mg/m3;有色金属工业冶炼炉、焙烧炉,耐火材料工业干燥及烧成窑,陶粒工业干燥及焙烧窑,石灰制造工业石灰窑,碳素工业煅烧炉、焙烧炉等工业窑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0mg/m3。
该标准还增加了氨污染物逃逸控制指标,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炉窑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严重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因素,政府及环境监督部门应通过有效的在线监测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实行有效的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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